为了规范保险行为,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《保险法》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需要。因为这类规定常常被用,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约。因此,你花一些时间知道这类条约是非常有好处的——当你再阅读各家寿险企业的险种条约时,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非常重要的部分——保险责任(保险收益)与保险费(保险支出)。
1)不可抗辩条约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,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。
这是一条有益于保户的规定。假如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如实告知要紧事实,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,超越两年的可抗辩期,这个权力即告丧失。
2)自杀条约假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,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。假如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,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。
3)宽限时条约对于分期效费的保单,假如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缘由没能按期缴费,保险公司给出肯定的宽限时(一般为60天,具体时间请见条约规定),在这期间内保单仍然有效,假如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仍予负责。如超越宽限时还没有交纳保费,则保单大概失效。
4)复效条约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后,二年之后,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,经过保险公司审察赞同后,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,保单可恢复效力。
5)不丧失价值条约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,保单会积存肯定的责任筹备金。这种筹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。投保人若要退保,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。
6)误报年龄条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,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,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,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。
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,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对保险费的,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需要投保人补交保险费,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,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对保险费的比率支付。
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,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对保险费的,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。
7)受益人条约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同。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。
受益人为数人的,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;未确定受益份额的,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。
假如没指定受益人,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,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舍弃受益权,在没其他受益人的状况下,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,由其继承人领取。